:据“北京发布”公众号消息,北京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开始。合乎条件的申请人需登录相关网站报名,报名时间为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5.持有由北京市公安局签发,在有效期限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6.已在本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应当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拥有非常良好的体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机构体检合格。
申请人自行选择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名单及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14日进行的,在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时有效。
3.报名入口:使用电脑登录网站,搜索“教师资格认定”关键词,点击相应认定事项后方的“网上办理”,在弹出的页面点击“网上报名”进行认定报名。
申请人应于10月17日下午1:00至10月25日下午1:00,使用电脑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搜索“教师资格认定”关键词,点击相应认定事项后方的“网上办理”,或关注“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微信公众号“教师资格认定”栏目,在弹出的页面点击“结果查询”了解本人所符合的办理情形:
查询审核结果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直接按系统提示选择证书领取方式,完成网上办理。
查询审核结果为“需申请网上复审”的,申请人应按网站提示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电子版照片。认定机构将在10月24日下午4:00前进行人工网上复审。复审通过后,申请人的审核结果为“审核通过”,即可选择证书领取方式。未按时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版或办理截止时上传的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将没办法完成本次教师资格认定。
查询审核结果为“需现场办理”的,申请人首先应按网站提示在10月24日下午4:00前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电子版照片,预约现场办理,再携带材料原件,于10月22日至24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完成现场办理。
查询审核结果为“需现场办理”,申请人未按时预约和办理的,不能完成本次教师资格认定。
查询审核结果为“审核通过”的,可继续领取事宜,选择邮寄或自取证书。
选择邮寄证书的,须在10月25日下午1:00前完成缴费。邮寄服务由北京邮政EMS提供,邮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邮件包含一本《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选择邮寄证书服务或选择了邮寄证书服务未完成缴费的,只能自取证书。
选择自取证书的,须按照系统提示进行预约,预约时携带下载打印的《领取通知》,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一本《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申请人填写或上传的各类信息务必要真实准确,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的,将没办法完成本次教师资格认定。
2.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1.已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可使用“京通”小程序向审核人员动态调取、展示电子居住证,或者提供由公安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确认单》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可通过“北京市居住证”微信公众号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2.《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由体检机构提供。申请人可联系相应体检机构获取纸质体检证明。
3.申请人持有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但在报名时信息没有比对成功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申请人持有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者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客服电话,网址:。
5.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艺术学院外,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6.申请人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网址:。
7.申请人持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网址:。
8.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在“学信网”(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如《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的“预计毕业时间”已过期则还要提交由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出具的学籍证明(在读证明)。证明中应包含入学时间、是否全日制、学制预计毕业时间等内容;原则上不能由二级学院等教学管理部门开具。
9.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10.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京部队。
11.2015年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应进行网上预约,并在现场受理时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示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示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12.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3.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期间领取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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